【印聯傳媒資訊】日前,西安人李某在延安某購物廣場購買了多力橄欖葵花油2.5L裝3瓶(單價為69.9元)以及多力橄欖葵花油5L裝1瓶(單價為132元),合計341.70元。該商品外包裝正面為橄欖及葵花圖案,背面標注有“精選進口的特級初榨橄欖油,融入到多力暢銷的葵花籽油,同時享有橄欖油與葵花籽油兩種好油”等字樣,配料為葵花籽油、特級初榨橄欖油,但未標識配料的實際含量。
李某認為,該購物中心所銷售的涉訴產品沒有按法律規(guī)定,在產品上標明橄欖油及葵花籽油等實際添加含量,而且在商品正背面標簽上都有強調該產品有較高的橄欖油成分的字樣,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規(guī)定,遂將該購物中心訴至寶塔區(qū)法院,請求判令退還購物款341.7元,并支付原價10倍賠償。庭審中,該購物中心認為,本案訴爭的產品標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可能,即使標簽存在瑕疵,經營者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寶塔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從該購物中心購買食用油,雙方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該案中,涉及產品標簽上以圖形、文字及文字說明的形式突出“橄欖”,強調添加了特級初榨橄欖油,而橄欖油對人體有益程度及市場價值明顯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認定橄欖油為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因此,該案涉及商品的標簽應標示出橄欖油的添加量,現未標示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故法院對李某的訴請應予支持,遂判決由該購物廣場退還李某貨款341.7元,并賠付李某貨物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417元。
一審判決后,該購物中心不服,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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