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聯傳媒資訊】四川某印刷企業去年偷排廢水涉嫌污染環境一案有了審判結果,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罰金20萬元;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劉某和羅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5萬元、3萬元和2萬元。

案件回顧
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通過使用顯影液進行顯影的制版工藝進行印刷生產。2017年2月,因為該公司將沒有處理的生產污水直接排放到廠區雨水管網中,被武侯區新城管委會下發環境整改告知書。兩個月后,武侯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專項檢查行動中,發現該公司在CTP制版車間外私設暗管,直接將生產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管網排放。
隨后,公安機關將該公司的管理人員舒某甲、舒某乙和劉某,以及直接行為人羅某傳喚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該公司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以污染環境罪將該印刷公司及4名被告人起訴至武侯法院。
根據2016年8月起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顯影液被列入廢物類別HW16。
根據2017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在去年庭審中,4名被告人表示認罪,但對具體行為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卻提出意見。控辯雙方圍繞印刷公司使用的顯影液是否屬于國家危廢名錄中列入的顯影劑,排放管道顯影液的是否屬于暗管,舒某甲、舒某乙、以及劉某和印刷公司是否應擔責任等委托展開辯論。
實際上,根據上文中提到的幾項規定,處罰結果是無可爭議的。因為不少印企在生產過程中,免不了要排放沖板污水、用到顯影液,所以這件事也是一個警鐘。
隨著相關部門對環境治理的愈加重視,環保違法的成本也越來越高。企業發現,等著被環保部門查處,還不如自己主動提高環保技術或者進行印刷品的互聯網+融合,以高額回報。隨著各項督查行動的推進,環保領域政府與企業之間“貓捉老鼠”的格局,已經逐漸向政府嚴格執法,企業主動作為的良性發展模式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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